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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刑事控告书(涉黑涉恶诬告陷害罪)
控告人:张连城,男,汉族,1957年12
月30生,
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7-6号 身
份证号:41282119571230**3X,电话:
1359165676*8
被控告人1.孙中有,于洪区陵西派出所
民警,电话:15002*29808。
被控告人2..孙树深,男,1962年3月10
日生,住:皇姑区香炉山路10-12号2-1-1
被控告人3.赵路:女,1959年1月18日
生,住: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4号802
控告请求:
1.请求对有黑社会性质的被控告人:合伙
诬告陷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被控告人的轻伤二型申请二次鉴定。
3. 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到11月,被控告人赵路开职业
介绍所打控告人张连城,和被控告人孙树深
的轻伤二型的诬告陷害,都落在陵西派出所
民警被控告人孙中有手里。被控告人4人结
伙捏造故意伤害的事实诬告控告人故意伤害
罪,被控告人孙中有借着法律武器对控告人
刑事拘留三个月。2017年8月17日于洪区检
察院现有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控告人涉嫌
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2017年8月18日被
于洪分局取保候审现呈请对控告人解除取保
候审,被控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
诬告陷害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追究其刑事责任。控告人认为,自由是公民
永恒的追求,自由也是公民最珍贵的财富之
一,而因被控告人的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丧
失长达三个月之久的自由,无法正常生活、
也无法工作,被控告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
控告人: 张连城
2018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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