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麻痹症诬告陷害案例分析

   

    

 

1 : 刑事控告书(涉黑涉恶诬告陷害 )

 

   

  1 : 刑事控告书(涉黑涉恶诬告陷害罪)
 

    控告人:张连城,男,汉族,1957年12

 

月30生,
 

  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7-6号 身

 

份证号:41282119571230**3X,电话:

 

1359165676*8
 

 

   被控告人1.孙中有,于洪区陵西派出所

 

民警,电话:15002*29808。
 

 

    被控告人2..孙树深,男,1962年3月10

 

日生,住:皇姑区香炉山路10-12号2-1-1 
 

    被控告人3.赵路:女,1959年1月18日

 

生,住: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4号802
 

    控告请求:
 

 1.请求对有黑社会性质的被控告人:合伙

 

诬告陷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被控告人的轻伤二型申请二次鉴定。

 

  3. 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到11月,被控告人赵路开职业

 

介绍所打控告人张连城,和被控告人孙树深

 

的轻伤二型的诬告陷害,都落在陵西派出所

 

民警被控告人孙中有手里。被控告人4人结

 

伙捏造故意伤害的事实诬告控告人故意伤害

 

罪,被控告人孙中有借着法律武器对控告人

 

刑事拘留三个月。2017年8月17日于洪区检

 

察院现有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控告人涉嫌

 

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2017年8月18日被

 

于洪分局取保候审现呈请对控告人解除取保

 

候审,被控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

 

诬告陷害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追究其刑事责任。控告人认为,自由是公民

 

永恒的追求,自由也是公民最珍贵的财富之

 

一,而因被控告人的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丧

 

失长达三个月之久的自由,无法正常生活、

 

也无法工作,被控告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
 

 

         控告人: 张连城
 

 

              2018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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