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
2018年9月28日
2018年9月19日这天,陵西派出所对
孙中有涉黑涉恶立案,通知我的电话是
158*0577792,第三天我去了派出所,有
警察笔录写好立案材料。
到了9月28号,158*577792告诉我找田所
长问情况,见到天所长,他告诉我,已经
申请上海那边预约鉴定。还不知道那边给
你给做,等
2018年10月10日,到陵西派出所办公室,
要求找田所长给我办理<撤销案件决定
书》 电话接通了田所长,他说:你的案
件还没有结束,不能办理撤销案件决定
书,另外你要求重新鉴定已经有专人办理
了。
10月10日下午1点左右,有姓贾的警官给
我打电话,说:你要求的成伤机制鉴定,
正在办理之中。并且把他电话告诉我了,
今后时间长了可以联系
2018年10月22日,贾警官说:他只负责
联系上海鉴定的事,整个案件他一点都不
知道,具体情况田所长办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
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
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2018年11月10日监视居住已经结束,但是,今天已经是11月20
日,还没有通知,今天我把要求索取《撤销案件决定书》递交
给派出所田所长,和于洪分局督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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