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民(201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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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要求,我市全面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较好的解决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资金沉淀过多、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8}7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高效,衔接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进一步细化救助对象类别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性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这类对象的主要特点是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各地区要结合实
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以便更有针对性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各地区、县(市)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须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进一步规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不高于1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额度较大的或情况特殊的需要报请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
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人数,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x救助人数x困难持续时间x苦难程度系数。困难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系数分5级,每级相差0.2,最低级为0.2,最高级为1,对于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生活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各区、县(市)要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临时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突破市确定的指导标准上限。
四、拓宽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于帮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与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救助作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社会救助项目,鼓励,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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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培育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服务。
五、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公平性,对急难型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与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对于大额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准确度。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加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临时救助审批必须载明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和审批(审核)单位盖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一般应有受助人领取签证,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人签字,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应发放到受助人的银行卡(折)上。
姓名:发 电话:额******* IP:42.202.32.*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姓名:想 电话:想******* IP:59.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