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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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申请人:王大,男,满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0日,住址:沈阳市身背区朗郎街2-120号2-4。
辩护人: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林博。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侯二左侧面部创口、左额部创口、左耳廓创口、右前臂创口进行形成机制鉴定(四处创口是刀形成还是啤酒瓶子划伤;左侧面部、左额头、左耳廓的伤是否一次性形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已经由沈河区公安分局已送至贵院,辩护律师已经对该卷宗进行阅读,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根据卷宗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和卷外申请人手中的侯二受伤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卷内侯二询问笔录中自认左侧面部创口、左额部创口、左耳廓创口进行形成机制鉴定(是刀形成还是啤酒瓶子划伤)、右前臂创口的伤是申请人用刀和啤酒瓶子划伤,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都称申请人只是用啤酒瓶子打在侯二头部,而且申请人当时确实只是用啤酒瓶子打在侯二的头部,根据侯二伤口情况,辩护人也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大部分人认为该伤口应当是刀划伤,并不是玻璃划伤,同时,左侧面部、左额头、左耳廓的伤也不是一次性形成的,因此,申请人及辩护人为了查清本案事实,特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侯二左侧面部创口、左额部创口、左耳廓创口、右前臂创口进行形成机制鉴定(四处创口是刀形成还是啤酒瓶子划伤;左侧面部、左额头、左耳廓的伤是否一次性形成)。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大
辩护人:张勇、林博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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