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姓名:看,看,了, 电话:321132******* IP:36.102.5.*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连成男60岁,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陈门店村,
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7-6号172,身份证41282119571230443X,无固定职业
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张连成,于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于洪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0日被延长羁押至7日(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9日对张连成,进行精神鉴定)2017年8月18日被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2016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孙树森到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12号623的出租房张连成,因房屋出租的问题发生纠纷,孙树森让张连成腾房,并要将一房间门撬开,张连成不让,在后面拽了孙树森一下,造成孙树森摔倒致孙树森左内外踝骨折,经鉴定,孙树森的左外踝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连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0日于洪分局对张连成向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7年8月17日于洪检察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连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2017年8月18日被于洪分局取保候审,现呈请对张连成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张连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张连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传讯能及时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呈请退还犯罪嫌疑人张连成保证金2000元。
当否,请审批。
办案单位:于洪分局刑警大队
办案人“张凤凯 杜仁昌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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